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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09-25

吉建办〔2019〕5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规定,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承接并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职责,审查管理范围应是除铁路、交通、民航、林业以外的全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行业外的其他行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就管线设备布置等是否符合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安全审查,但不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

二、确定审查规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规模确定为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00平以上或单项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小于此规模的非特殊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施工图联审要求

(一)取消消防设计备案项目的消防备案环节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规定特殊建设工程之前,房建和市政项目仍按消防设计审查项目和消防设计备案项目划分。对消防备案项目,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审查合格书”作为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不再出具“消防设计备案凭证”。

(二)装饰装修项目要求

1.房建项目同步做装饰装修的,按房建项目选择,不需要将装修项目单独申请消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同时对主体和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2.房建项目未同步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将房建项目和装修项目分别申报,其中装修项目应选择“消防专审项目”中的“新建装修”。

3.二次改造装饰装修项目未改变原消防设计的,应选择“消防专审项目”中的“改造装修”,设计单位应具备房建设计资质或建筑装饰设计资质;改变原消防设计的,应选择“装修合并消防设施改造”,设计单位应具备房建设计资质或同时具备建筑装饰和消防设施设计资质。

(三)其他项目要求

1.历史遗留项目:对已经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但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选择“消防专审项目”中的“其他”。

2.包含多个单体的项目:只要有一个单体为消防设计审查项目,消防设计类型应选择“消防设计审查项目”,各单体消防设计类型应在单体列表中注明,不需要按消防设计类型分别上报。

(四)信息共享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可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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