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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09-25

吉建设〔2017〕1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快推进电子政务信息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资质资格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人员和企业资质规定

由住建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应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二、省级审批的注册人员和企业资质规定

(一)注册人员注册管理。

1.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下简称二级注册师)统一纳入“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需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与一级注册人员相同。

2.对未使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二级注册师的单位,应下载安装“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初始注册方式填报相关信息,上报至省政务大厅,经审查核验无误后,确认人员入库。入库后的人员方可办理各类注册业务。

3.网上审批流程:注册人员网上提交初始、变更、延续、注销等电子申报材料,政务大厅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核实确认。无电子数据或数据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1.注册人员规定。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资质时,须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无社保缴费证明的注册人员,资质审查时不予认可。其中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在确认资质申报材料符合标准规定、注册人员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先准予办理资质审批,后补办注册人员注册手续。

2.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规定。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除外)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要求,将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录入到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项目库。其中设计单位个人业绩可按项目负责人、主导专业负责人、主导专业主要设计人3个角色进行录入;勘察单位个人业绩可按项目负责人、项目审定人、技术负责人3个角色进行录入。对于未录入项目库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定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净资产规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规定,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所涉及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三)诚信管理。

申请注册人员和申请资质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发现虚假信息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公示。

(四)动态核查。

我厅将按照住建部要求,每年对全省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限期3个月整改,仍不达标的,给予降级或撤回资质的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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